
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01
为更好地开展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需要获得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xiangdu.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发放点(襄都区统计局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xiangdu.gov.cn)上查阅《公开目录》,也可以向襄都区统计局办公室索取。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门户网站公开和在各公共查阅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www.xiangdu.gov.cn。信息查阅场所地点: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办公室,邢台市襄都区顺德路201号。
(三)公开时限
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各类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邢台市襄都区顺德路20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9-3025305
邮政编码:054001
电子邮箱:xttjqdq@163.com 传真:0319-3025305
(二)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邢台市襄都区统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四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