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07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区政府领导简介、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区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
3.区政府工作报告。
4.邢台市襄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angdu.gov.cn);
2.政务新媒体
“邢台襄都政府办”微信公众号;
3.其他方式
邢台市襄都区档案馆、邢台市襄都区档案馆均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1)邢台市襄都区档案馆
地址:邢台市襄都区顺德路201号
联系电话:0319-3039669
(2)邢台市襄都区档案馆
地址: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309号
联系电话:0319-3050067
(3)其他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区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职能”查阅了解,确定被申请机关。
※例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都分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可登录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专栏查阅。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区政府暨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名称: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邢台市襄都区顺德路20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9-3037266
邮政编码:054001
电子邮箱:xdqdzzw@163.com 传真:3052116
(三)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邢台市襄都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邢台市襄都区政府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 平台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方式:
1. 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本行政机关邮政寄送渠道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xdqdzzw@163.com。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因此互联网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互联网申请无法满足申请需求,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10.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50202000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