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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6-15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zfbgs/16237220546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基金救助流程,依法依规发挥社会救助基金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20〕34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意见》(邢政办〔2020〕27号)和《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政策法规,参照《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邢台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邢民〔2018〕10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 人民币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 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第四条  区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与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联合办公。

第五条 救助资金收入来源

一、财政拨付资金。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原则上以接收资金捐赠为主,一般不接收物资等其他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章救助资金支出

第六条 救助对象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一、在其处于以下三种情形时予以救助:

(一)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保险之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 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二、申请救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三、强化家庭成员之间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 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人不履行抚 养义务的申请人,从严控制救助。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财政资金支付

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被救助人不超过当年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适度提高救助额度,进一步防止返贫致贫。区社会救助基金会根据具体困难情形召开理事会议研究确定救助人选及金额,所需资金涉及财政拨付的,对正常的救助对象或给予被救助人不高于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的,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对特殊情况或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的,由区民政部门报区政府领导批准。

(一)因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帮扶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被救助人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个人承担费用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给予被救助人6-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二)因遭受抢劫、盗窃、被歹徒袭击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被救助人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三)因火灾、触电、矿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被救助人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四)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 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给予被救助人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给予被救助人不高于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二、捐助资金支付

(一)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象、标准、方式等)实施。

(二)无定向意愿的并入财政资金性质使用。

第八条 救助审批程序

区社会救助基金会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呈报、乡镇(街道)审核、区级确认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救助范围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由本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经研究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或父母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2日无异议后,上报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

(三)区级确认核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负责确定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出具会议纪要,参会全体理事、监事签字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按流程及标准予以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捐赠资金。有定向意愿的除按前款程序办理外,实行基金会审批,据实向捐赠人出具书面告知书,报区民政备案。

第九条  救助一般采用人民币,并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条  区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对受理的救助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按一事一议加开会议研究。

第三章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杜绝非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会议费、考察培训费和差旅费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应将重要事项报送监事会,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基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救助情况,按时年检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救助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主动配合调查 核实。对隐瞒事实骗取救助的,由基金会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区社会救助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 2021 年3月9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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