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  简体  |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邢台市襄都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1-18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示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处罚、强制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城管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网站,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区城管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