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7-22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申请人:河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河北省邢台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邢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其邮寄提交的履职申请材料未依法作出处理,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日签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也未将其调查的案件情况、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以邢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称其曾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材料,并称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也未将其调查的案件情况、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邢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当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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