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22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邢襄复不受字〔2024〕26号
申请人:鲁××,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被申请人:邢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举报投诉案件不予立案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受理并答复。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
申请人××超市购买了一盒虾,发现其食品没有任何标识,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未遵循公正高效原则,未做到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说明该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其产品没有任何标识,再一个该产品在申请人购买时其产品属于预先定量,其产品小时单位是一盒9块9,没有称重;分装流程需要相关资质,分装没有相关资质属于非法生产;散装食用农产品没有进行称重环节很显然不符合散装食品法则,同样违反了gb27621-2014食品经营生产过程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明示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及联系方式的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者分装容器应无毒,其食品已经分装,存在违法行为,产品信息仅限于未打开的产品,否则保质期已经失去科学依据,且该产品外包装都没有保质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复议机关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处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被申请人,邢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东新区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你应当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邢东新区分局为被申请人,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3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