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6-27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区级
(九)襄都区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各项就业政策已在下列各项详细列出。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2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带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二寸免冠照片两张。提供岗位信息、求职者信息发布,搭建双向选择平台。进行职业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3 | 职业指导 | 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带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二寸免冠照片两张。提供岗位信息、求职者信息发布,搭建双向选择平台。进行职业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4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活动通知、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相关材料、活动地址、咨询电话、公开事项信息形成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5 | 创业服务 | 创业补贴申领 | 1、依据文件《邢市财社[2019]72号》。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就业创业登记后初次申领营业执照且唯一,下同)、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2、申请条件: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卡账户。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6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依据文件《邢人社发[2019]29号》。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常住人口(以持本市居住证为准),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 (二)“零就业家庭” 失业人员,出具《河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 (三)“残疾失业人员”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无营业执照。 (六)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离婚者应出具《离婚证》和抚养子女证明;丧偶者应出具《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 (七)市以上(含市级)劳模失业人员,出具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烈属、军人配偶失业人员,烈属出具《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军人配偶出具军人证件(证明)和《结婚证》。 (九)“完全失去土地农村家庭”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出具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材料。 |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邢人社发 [2019]29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7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1)依据文件《邢市财社[2019]72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一定的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县(市、区结合本地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2)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开发公岗同级人社部门招用单位(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8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1)依据文件《邢市财社[2019]72号》。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市本级和市管县(区)标准为:财政全额保障单位参照邢台市区或单位所在县(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单位参照邢台市区或单位所在县(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执行时间为准)。省财政直管县可结合本地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市本级和市管县(区)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给予补贴,省财政直管县可结合本地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2)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9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对毕业学年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民办高校中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本人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每年9月底前各学校向人社部门代为申请求职补贴。市人社局受理省属和市属各普通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民办高校的申请,补贴资金从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本辖区教育、人社部门所属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民办高校的申请,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并附以下材料:《求 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院校初审并公示后,按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10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就业扶贫补贴审核认定表》、《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就业扶贫补贴人员花名册》、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证书。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247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11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襄都籍高校毕业生,需携带毕业证、报到证、户口本及档案,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档案存放等相关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3]1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21号)。 6.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9〕9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12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指生源地,下同)毕业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在财政全额保障单位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在其他单位见习的按照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13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县(市、区)结合本地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开发公岗同级人社部门招用单位(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援助协议复印件。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14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了年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并附以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企业法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15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房租物业水电补贴 | 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邢人社办 (2017)195号)和《关于调整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邢人社办[2019]35号)文件规定执行。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并附以下材料:《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 、创业项目名册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以及各地规定的其它材料。申请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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