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16 发布机构:税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纳税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规范和促进襄都区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税。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局机关职能科室和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政务公开。
(二)高效便民原则。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群众意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组织,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公开要结合单位实际,要与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与税收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与税收宣传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五)有利于监督原则。政务公开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税收工作,办理涉税事宜,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监督。
(六)相互衔接原则。政务公开要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衔接,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贯穿于“两权”运行的全过程,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目的
(一)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
(二)提高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实施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三)强化“两权”监督制约,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本制度规定的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政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围绕“两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把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并及时拓展和调整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应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依据、条件或标准、程序、过程、结果、责任、纪律等内容,公开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和适时。
第十一条 以下税收执法事项必须公开:
(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和咨询、举报、投诉、信访电话;
(三)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四)行政许可和办税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负责部门、结果、救济途径;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情况;
(六)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税额核定、调整、停歇业、注销情况;
(七)A、B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八)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纳税评估情况;
(九)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制度;
(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情况;
(十一)减税、免税、退税、欠税情况;
(十二)税收收入及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宏观税负及重点行业税负情况;
(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四)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或救济途径;
(十五) 税务违法处罚的事项及其依据、标准、程序、救济途径,以及处罚情况;
(十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十七)税务代理机构的年检、监管情况;
(十八)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案件;
(十九)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情况;
(二十)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以下行政管理事项必须公开:
(一) 税收工作意见、工作完成和考核情况;
(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办法;
(三)先进单位和个人、优秀公务员等的评选、考核和表彰情况;
(四)机构调整、干部职务任免、轮岗、交流,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五)干部职工考核、奖惩及离退休情况;
(六)干部职工工资调整,困难捐助发放情况;
(七)信访、案件和政纪处分查处及解除情况;
(八)巡视检查预告和结果;
(九)区局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和经费包干使用情况;
(十)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审计等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大宗物品采购、服装分发、计算机和软硬件购置招投标情况;
(十二)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变卖的价格评估和公开拍卖的过程、结果,车辆使用、维修情况,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情况;
(十三)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情况;
(十四)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十五)重大决策和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六)受理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七)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该事项承办由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其申请事项;按规定不能公开的,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依法受保护的纳税人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的变更、撤销、终止,或者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由公开办事前报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并及时公布和作出说明。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 区局根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对象,选择一种或数种公开形式: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税务局信息公开平台;
(二)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三)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公告栏;
(五)公告、函告、办税指南、宣传资料、宣传展板、手机短信、公开信;
(六)政务听证会、座谈会、业务培训会,办税业务窗口、上门宣讲;
(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八)文件、报表、书面传阅;
(九)内部干部职工大会、局务会、民主生活会;
(十)其它便于群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十七条 大力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局域网、公开栏、办税服务厅开展政务公开。
(一)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加强局域网站建设,把电子政务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栏的作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公开栏、意见箱,监督举报电话,便于查询、监督。
(二)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政务公开。通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活页式意见等、示意图以及发放纳税资料、办税指南、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深化文明办税“八公开”,方便纳税人。
(三)充分利用服务热线开展政务公开。开通纳税服务热线(12366),完善热线功能,使纳税人通过热线就可以查询到有关政务公开事项。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群众知情、群众办事和群众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章 公开范围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原则上要与公开的事项、内容所涉及的对象相适应。从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工作出发,可以适当的公开范围。
第二十条 税收执法事项向社会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依申请只向当事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公开的范围有:社会、纳税人、本局范围、局务会和特定范围。
第五章 公开时间、期限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按月(季、半年)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需事前公开的事项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事项应在事项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条途径。对应当让社会群众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公开,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1个月内向其公开。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预备公开制度。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公布初步方案。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完善后,按规定再予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开期限根据公开事项涉及工作的时间跨度,确定公开事项保留的时间长短,需一次性公开的应一次性公开,需在一段时间内公开的应在规定的时段内公开,需长期公开的应长期公开。
第六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应公开的责任岗位,公开的内容,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重大决策、干部重要职务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局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整理公开内容,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后,各职能部门应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属违规违纪的及时纠正;对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都应填写政务公开登记簿,及时、全面、如实地登记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批领导和群众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公开办备案。并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送给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区局将政务公开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税收质量管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效能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作为先进单位评选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区局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评价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区局每年结合民主评议行风进行一次政务公开评议活动。评议小组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组成。对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评议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一般应予以答复,并积极改进;对条件不成熟暂不能改进的,应提出计划,限期改进。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八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局一把手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牵头并监督检查、负责行政管理事项公开综合工作,综合科负责税收执法事项公开综合工作。税政征管、计统、人事、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五条 组织领导,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成员如下:
组 长:施春宁
副组长:高 勇 齐冰涛 李明哲 郭鸿梁 宁青辉
成 员:郝志兵 王志华 尹宝华 张旭东 赵庆国 张晓亮 李 静 吴 宇 李玉平 赵丽燕 赵丽萍 李少华 张玉霞 梁 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郝志兵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清责任,对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重要公开信息,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四)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的;
(五)阻碍群众投诉,对投诉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不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的;
(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利用政务公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八)对不予公开或禁止公开的事项而公开的,致使泄露国家秘密、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侵犯个人隐私的;
(九)其它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区局将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督促其限期改正,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职能单位根据本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