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2-29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为依法打击各类盗窃管道燃气、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及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就打击盗窃管道燃气、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打击内容
1、严厉打击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也可以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2、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导致区域停气或其他后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厉打击盗窃燃气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实施的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燃气的行为的,属于盗窃燃气行为:①在燃气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②在燃气计量装置前接管或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③私自拆除、伪造、开启在燃气计量装置上加封的封鉴、印证标记用气的;④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⑤将预购气费卡非法充值后用气的;⑥故意删除、修改用以计量气费的存储设备或者传输数据的;⑦采取其他方式盗窃燃气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
1、对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公安部门配合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盗窃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其他破坏燃气设施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压实责任、依法惩处
(一)各乡镇(街道)、村居要依法维护辖区内燃气使用安全,广泛宣传、严厉打击偷盗天燃气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偷盗气及破坏燃气设施行为,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当事人调查取证,要依法依规严惩。
(二)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偷盗气及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各燃气企业要依法排查盗气及破坏燃气设施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报警,一并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居进行处理。
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广大居民积极举报盗窃天然气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凡举报查实的,邢台燃气集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0元-2000元的奖励。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或提供线索,我局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319-3069375(区城管局)0319-2222569(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举报邮箱:xdqcgjdqzb@126.com
来信地址:邢台市襄都区南羊市道316号317室(邮编:0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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